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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8.17 法律決字第096002511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影印基隆市政府辦理其申購市有畸零地之卷宗及相關資料
之適法疑義
主    旨:關於蔡○送、蔡○達君等 2  人申請影印本府辦理其申購市有畸零地之卷
          宗及相關資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6  月 26 日基府財產壹字第 096005293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
              之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能適時主張權益,必須對
              程序進行之情形有所了解,而賦予其等有申請閱覽卷宗之權。準此,
              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當事人依法規提山申請而開始者,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卷宗。本件申請人申請影印其申購基隆市市有畸零地之卷宗資
              料,申請人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即申購
              市有畸零地是否為當事人申請建築執照之程序範圍內,抑或該申請建
              照程序已終結而另為申購市有畸零地之出售公有財產之私法上契約行
              為?如屬前者,則當事人申請影印申購市有畸零地之資料,為屬在行
              政程序進行中,得適用上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如為後者,因非屬行
              政程序法所規範之公權力行為,自無行政程序規定之適用。本件申請
              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且由貴府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
              權依法審認之。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蔡○送、蔡○達君(代理人蔡○明)、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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