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09 法律決字第097004558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處罰要件、處罰對象、處罰種類,因該法乃係針對行政罰共 通原則所為總則性規定,故須視各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定
主 旨:關於台端函詢行政罰法適用範圍乙事,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台端 97 年 12 月 1 日資訊公開申請書辦理。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法第 1 條 、第 2 條立法說明參照);而行政罰法乃係針對行政罰共通原則所 為總則性規定,至於處罰要件、處罰對象、處罰種類,因各法律或自 治條例之規範目的不同,須視各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定。 三、末按本部職掌,依規定僅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適用法規之疑義事項提 供法律意見,台端若仍有疑義,請逕洽當地管轄法院或就近逕向當地 縣(市)政府或民問公益團體附設之法律諮詢機構洽詢。 正 本:康○○君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