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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09 法律決字第097004558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處罰要件、處罰對象、處罰種類,因該法乃係針對行政罰共
通原則所為總則性規定,故須視各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定
主    旨:關於台端函詢行政罰法適用範圍乙事,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台端 97 年 12 月 1  日資訊公開申請書辦理。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法第 1  條
              、第 2  條立法說明參照);而行政罰法乃係針對行政罰共通原則所
              為總則性規定,至於處罰要件、處罰對象、處罰種類,因各法律或自
              治條例之規範目的不同,須視各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定。
          三、末按本部職掌,依規定僅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適用法規之疑義事項提
              供法律意見,台端若仍有疑義,請逕洽當地管轄法院或就近逕向當地
              縣(市)政府或民問公益團體附設之法律諮詢機構洽詢。
正    本:康○○君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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