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2.23 法律決字第098000601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面積未達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所定 門檻,如對公益造成危害,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 規定,本於職權廢止核准其經營之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
主 旨:業經核准經營之加油站,其設站基地部分因故被徵收,原核准經營之行政 處分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2 月 10 日能油字第 0980001159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 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稽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國家行政機能之有效運作,維護公益及法之安 定性,如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恆保持其 效力。至所謂「其他事由」,例如當事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之情形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最新版,第 320 頁;本部 95 年 1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40049588 號函意旨參照)。次按本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 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將該 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所謂「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係指作成行 政處分之基礎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蔡茂寅、李 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2007 年版,第 313 頁參照)。本件所詢業經核准之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 面積不符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構成要件乙案,如不廢止該核 准經營之行政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主管機關自得依本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本於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至該等情形與本法 第 110 條第 3 項所定「其他事由」無涉,併予指明。 正 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