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3.03 法律決字第09700074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如在具體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法令中, 未有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授益處分之具體規定時,得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17 規定為撤銷原處分之法令依據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2 月 22 日府授勞四字第 097302349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本件來函所詢行政機關撤銷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如在具體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法令中,未有主管 機關得撤銷原授益處分之具體規定時,自得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17 規定為撤銷原處分之法令依據。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