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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3.03 法律決字第09700074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如在具體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法令中,
未有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授益處分之具體規定時,得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17 
規定為撤銷原處分之法令依據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2  月 22 日府授勞四字第 097302349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本件來函所詢行政機關撤銷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如在具體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法令中,未有主管
              機關得撤銷原授益處分之具體規定時,自得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17  
              規定為撤銷原處分之法令依據。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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