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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01 法律決字第09700079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已經踐行預告程序之法規命令草案,若嗣後行政機關參採民眾陳述意見而
修正草案內容者,無需再行公告預告程序;惟行政機關就預告草案自行再
變更其內容,有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行政機
關再行為預告程序者,自無不可
主    旨:有關業經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所定預告程序之法規命令草
          案,如該草案經行政機關審議後內容業已變更,是否仍須重新踐行該預告
          程序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2  月 27 日府法規字第 097006090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
              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
              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2、訂定之依據。 3、草案
              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之意旨。」其立法意旨在使公眾有參與訂定法規決策之機會,是以,
              如法規命令草案已經預告程序,嗣後行政機關係參採民眾陳述意見意
              旨修正草案內容者,似無需再行公告預告程序;而如原雖已經預告程
              序,惟行政機關就預告草案自行再變更其內容,如有涉及法令規範要
              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者,此際,為落實前開本法規定之立
              法意旨,行政機關再行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程序,自無不可。本件貴
              府所詢,涉及個別法規命令草案內容變更之判斷,仍請貴府就具體案
              情,參據前述說明本諸職權卓酌。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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