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3.17 法律決字第097000864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 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 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 審酌之
主 旨:關於貴局辦理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因地方政府核准有瑕疵,可否撤銷原處 分或轉換為全民造林計畫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3 月 4 日林造字第 097174026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 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本 法第 127 條第 1 項復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 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 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 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本件函詢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 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均係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9 點之 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 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1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75 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 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 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本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規定要件審酌之。 三、次按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係將違法之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地轉變 成具有相同程序及實質要件之合法行政處分,本法第 116 條訂有明 文,來函所詢 94 年度以前核准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屬山坡地之處分者 ,得否轉換為全民造林計畫之處分乙節,事涉個案具體事實,亦請參 照上開說明本諸職權審酌。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