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28 法律字第09700343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權,其公文書之送達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 後,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 購買權之執行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9 月 12 日台內地字第 0970142978 號函。 二、查 93 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公文程式條例第 13 條規定:「機 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 定。」準此,自公文程式條例上開規定修正後,縱認標售行為之性質 為私法行為,其相關公文書之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本部 95 年 6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500 21841 號函意當參照)。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