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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2.21 法律決字第09700063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
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
處分
主    旨:有關函詢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之處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2  月 14 日衛署食字第 0970400864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
              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
              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是以,本件據來函所述經貴署認定確
              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
              前揭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
              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處分。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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