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2.21 法律決字第09700063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 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 處分
主 旨:有關函詢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之處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2 月 14 日衛署食字第 0970400864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 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 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是以,本件據來函所述經貴署認定確 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 前揭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 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處分。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