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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2.12 法律字第09700476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
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
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
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
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主    旨:關於  貴部擬委請國立大學校院代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
          作實施計畫,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等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12 月 17 日台政字第 097025669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為限(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及其立法原則
              參照);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
              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
              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 2  條、第 3  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
              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
              序法之適用問題(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律字第 029742 號函參
              照)。
          三、次按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
              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所委任之
              事項,係屬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或雖不須有法
              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事實上已有法規依據之事項(例如給
              付行政事項)(本部 91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46034 號函
              參照);如非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所稱
              之權限委任。
          四、另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
              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
              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參照)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與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
              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協助者,係指平
              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
              圍(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
              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上開規
              定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
              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
              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惟倘超越指示權範圍之
              事項,例如事務監督機關就非屬其監督事項請求他機關之協助,則仍
              屬行政協助(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版,第 107、108
              頁參照)。
          五、綜上所述,旨揭事項究應適用本法或政府採購法,請  貴部先行釐清
              或洽詢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如應適用本法,則應再予釐清是否符合
              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權限委任或本法第 19 條規定之行政協
              助?首先應就  貴部為規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之實施計畫
              內之工作項目,有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判斷之;若無而非屬
              權限委任者,其次則應就國立大學校院所提供之協助是否屬其職權範
              圍內之事項而定。蓋因國立大學校院為  貴部之下級機關,原則上並
              無本法第 19 條行政協助規定之適用,須係  貴部擬委請國立大學校
              院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  貴部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
              內之事項,始足成立本法之行政協助;此為事實認定問題,請就個案
              情形自行判斷之。至於本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定「學校或
              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係指不適用本法之程序
              規定(例如第 46 條閱覽卷宗、第 102  條陳述意見等規定)而言,
              該款規定適用於該教育機構之內部行為,與權限委任或行政協助係涉
              及二機關間之行為,尚有不同,與本案問題無涉。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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