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2.12 法律字第09700476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 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 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 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 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主 旨:關於 貴部擬委請國立大學校院代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 作實施計畫,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等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12 月 17 日台政字第 097025669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為限(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及其立法原則 參照);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 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 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 2 條、第 3 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 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 序法之適用問題(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律字第 029742 號函參 照)。 三、次按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 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所委任之 事項,係屬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或雖不須有法 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事實上已有法規依據之事項(例如給 付行政事項)(本部 91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46034 號函 參照);如非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所稱 之權限委任。 四、另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 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 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參照)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與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 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協助者,係指平 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 圍(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 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上開規 定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 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 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惟倘超越指示權範圍之 事項,例如事務監督機關就非屬其監督事項請求他機關之協助,則仍 屬行政協助(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版,第 107、108 頁參照)。 五、綜上所述,旨揭事項究應適用本法或政府採購法,請 貴部先行釐清 或洽詢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如應適用本法,則應再予釐清是否符合 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權限委任或本法第 19 條規定之行政協 助?首先應就 貴部為規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之實施計畫 內之工作項目,有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判斷之;若無而非屬 權限委任者,其次則應就國立大學校院所提供之協助是否屬其職權範 圍內之事項而定。蓋因國立大學校院為 貴部之下級機關,原則上並 無本法第 19 條行政協助規定之適用,須係 貴部擬委請國立大學校 院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 貴部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 內之事項,始足成立本法之行政協助;此為事實認定問題,請就個案 情形自行判斷之。至於本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定「學校或 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係指不適用本法之程序 規定(例如第 46 條閱覽卷宗、第 102 條陳述意見等規定)而言, 該款規定適用於該教育機構之內部行為,與權限委任或行政協助係涉 及二機關間之行為,尚有不同,與本案問題無涉。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