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7.21 法律決字第09707004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法務部因「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辦理資料交換,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相關事宜
主 旨:關於本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 貴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資料交換,所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事宜,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8184 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 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6 條所明定。 三、查本部職司更生保護、犯罪預防及毒品危害防制之業務職掌,而籌建 「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係為有效推動國家 毒品政策所包含之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策略,每一項策略推動均 屬毒品犯罪之預防並維持社會秩序。從而本部為建置該系統所為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係基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 事務),依本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屬對個人資料之合法蒐集或 電腦處理。 四、貴署前於 97 年 5 月 19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70208184 號函復本部 ,認為就提供全民健保資料庫中個案就業單位(即投保單位)之資料 ,將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工作權、人格權有受侵害或遭歧視之虞,且 是否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有密切關聯性,似亦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意旨不合乙節;惟查本部建置「 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已如前述,旨在於推動毒品 犯罪之防治,而對毒癮者之協助、輔導更是防治工作中重要之環節。 是以,透過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資料之個案就業資料,將有助於瞭解 毒癮者之就業穩定性,藉由防制中心分級管理,優先篩選應主動介入 輔導就業之對象,以強化追蹤及輔導,降低再犯率;且由防制中心所 提供對毒癮者之追蹤輔導,將能對無力投保者提供輔導資源,以協助 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7 條之 3 規定,輔導完 成投保手續,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故貴署就保有之上 開資料提供,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符合本法第 8 條第 4 款「 增進公共利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事由,應屬個人資料之合法利用, 且符合本法第 6 條之「必要範圍」。又本部就該個人資料之蒐集及 利用,依上述說明,亦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保護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