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9.05 法律字第09600328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之建置計畫,是否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貴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建置計畫,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8 月 17 日客會籌字第 096000711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 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機關 為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同一事項有與本法為不同之規範時,應 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如未規定時,均有本法之適用。本件涉及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6 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依本條例 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 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翔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 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 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 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 議。」是否屬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 請貴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次按本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之「行政計畫 」,應同時符合「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建設之設 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涉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 」等三項要件,行政機關提出之行政計畫若欠缺上開三項要件者,即 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準此,貴會倘認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6 條非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特別規定,而「臺灣客家文化中 心苗栗園區」建置計畫不具備本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之三要件時,仍無踐行公開及聽證程序之法定義務。惟如 為使行政行為經由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增進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本件「臺灣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建置計畫如屬行政處分,於本 法第 164 條第 2 項授權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 之規範未訂定發布前,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本法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舉行聽證,並適用本法第 54 條以下聽證程序相關規 定,附為敘明。 正 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