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9.06 法律決字第09600338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法則係 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關於此等採購事項,應係依 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無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疑義
主 旨:關於新竹縣政府引進民問資金辦理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區段徵收開發,其招 商作業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8 月 2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72722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 範圍,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 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前經本部於 88 年 8 月 2 日以 法 88 律字第 029742 號函釋在案。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89 年 8 月 17 日以(89)工程法字第 89023741 號函釋略以:「…採 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所 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本部 92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20005479 號函參照)準此,來函所詢招商作業涉及政 府採購法部分,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容先敘明。 三、次按新竹縣政府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及抵價地比例尚未報核前,即進 行招商作業之適法性疑義,涉及地方制度、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區 段徵收)法令之解釋適用問題,核屬 貴部主管法令,仍請本於權貴 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