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 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主 旨:關於所詢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是否合於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1 款「在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規定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0 日台人(二)字第 0960115337 號書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電腦處理者,則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 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 理(本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規定參照)。本件「全國不適 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如其內容包含上開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 腦處理者,應有本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1.於法令規定職 掌必要範圍內者。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 虞者。」第 8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 令職掌必要範為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查「教育或訓 練行政」,係屬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項目之一(代號 053 ),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定有教育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 ,同條例第 30 條復規定教師任用資格審查為法定必經程序且貴部為 審查機關之一,故貴部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 該條例相關規定,對於具有該條例第 31 條所定教育人員任用消極資 格之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 可認係符合上開本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 四、又本法第 6 條、第 17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 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取、毀損、滅失或洩漏。」 故貴部為建置本件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於從事個人資料之 蒐集與利用時,宜請注意上開比例原則及資訊安全等規定,就相關技 術性事項妥為規劃,併此敘明供參。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