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10.26 法律字第098003542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法律應按其適用之原則,且應視其是否具有特別法或特別規定之地位加以 判斷,除該法有明文排除之規定,否則無法導出某法規得逕予排除某法規 規定適用之結果
主 旨:關於區域計畫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行政行為性質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8 年 8 月 21 日營署綜字第 09891595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 ,則不屬之(本部 96 年 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60004593 號函參 照)。又區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 之權利或增加其負擔,且不涉及個別變更,其性質為法規命令非行政 處分,另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理由書亦認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 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 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本部 93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0930032825 號及 95 年 11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50041 469 號等函參照)。本件「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依來函說明三所述 ,係接受上位計畫「臺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 ,且計畫範圍較小,計畫內涵均更為細緻及明確,從而「桃園航空城 區域計畫」之性質,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 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至於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於公告後即對外發生效力,是否應認定屬法規命令之性質,本部已於 93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30032825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 三、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內容得否逕予排除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規定乙節,按法律 適用之原則,何法規應優先適用,應視其有無具備特別法或特別規定 之地位予以判斷,除非法有明文排除之明確規定,否則無法導出某法 規得逕予排除某法規規定適用之結果。準此,「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 」如具法規命令性質,而其內容得否優先於上開管制規則及作業規範 適用,宜由貴署依法律適用原則檢視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