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11.16 法律決字第09800475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相關個 人戶籍等資料,就戶政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其所提供戶籍資料之 範圍,則應以學術研究範圍內為之
主 旨: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疑義乙案,本部謹就涉及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部分提供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89016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 條規定:「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 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 、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七、為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本件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為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要,向戶政機關申 請提供個人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等個人戶籍資料乙節,就戶政機關 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應屬特定目的(戶政及戶口管理)外之利用 ,是否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8 條第 7 款規定所稱「為學術研究而有 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宜由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其 審酌事項宜包括例如:蒐集資料者是否簽有保密切結書,保證不洩漏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有無作匿名化處理,致研究報告公布或揭露 時,不會識別特定當事人?提供之資料是否僅屬一般基本資料,未涉 及當事人較敏感之資料等(本部 94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400 33446 號函參照)。另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 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 的之必要範圍。」故本件如認符合前揭個資法第 8 條第 7 款規定 而得為目的外利用者,其所提供戶籍資料之範圍,仍應注意以該學術 研究有必要者為限,與該學術研究無關或非必要之資料,則不得提供 。至於學術研究機關(構)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自應視其為公務機 關或非公務機關,分別符合個資法第 7 條或第 18 條規定,始得為 之,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