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11.19 法律決字第098004873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 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因此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得 否依該法條但書之規定免除處罰,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參酌上開說 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審酌之
主 旨:關於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 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11 月 13 日府都計字第 0980126946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其立法理由 略以:「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 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 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故本法第 8 條規 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 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 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 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件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 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 ,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乙案,涉及事實認 定問題,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