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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08.11 農授水保字第09418430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倘有繼續違反水土保持
法之情事,行政主管機關仍可依法裁處,與一事不二罰原則無違
主    旨:有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經貴府處分在
          案,並限期檢討辦理變更設計,惟經受處分人陳述因訴訟,申請變更建造
          執照應檢附文件遭營造廠扣留,未能在期限內限期改正,上述情形屆期未
          改正者,是否得依法處分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 94 年 8  月 2  日府水保字第 0940212
              248 號函。
          二、本案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貴府之行政
              處分,而於其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期間,倘有繼續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情
              事,貴府仍可依法裁處,以遂行其行政目的。
          三、貴府先前對本案水土保持義務人之限期改正,其中一項係責成限期提
              送變更水土保持計畫,然因本案同時涉及變更建造執照,而變更建造
              執照應檢附之相關文件遭營造廠扣留,故未能依限辦理;據此,本案
              如屬完全不可歸責於水土保持義務人,得予免罰,但其他項之限期改
              正,如應立即停止施工及裸露地區應做好臨時防災措施等,仍應繼續
              執行。
          四、為免因水土保持義務人之民事爭訟,而影響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
              施,建請貴府針對此個案考量變更設計程序之彈性作法,以期落實水
              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高雄
          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
          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
          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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