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04 法檢字第09508036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 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均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因此,各機關間如就行使職權 或適用命令,有無違憲或其見解不同時,宜循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
主 旨:貴屬臺灣臺北看守所所詢「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再度來 函擬約詢在押被告陳○○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臺灣臺北看守所所 95 年 8 月 25 日北所總字第 0950011021 號 函。 二、行政院為因應立法院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下稱真調會)依「三一 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下稱 319 真調會條例)行使調 查權,訂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 319 槍擊事件真相調 查特別委員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本部暨所屬機關均隸屬 行政院,自應遵守上開要點規定辦理貴會函請有關配合事項。 三、總統雖依法公布 319 真調條例修正案,惟批示「本條例部分條文容 有違憲之重大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俾符合憲政法理。」行 政院訂頒上開要點之基本立場,係為嚴格遵守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 及釋字第 325 號解釋之內容,此參該要點第 2 點規定甚明。 四、「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來函指摘該要點相關規定不 合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及釋字第 325 號解釋之意旨,而有違憲之 虞,此縱存有不同見解。惟按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 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中央機關或地 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 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 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 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均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7 條亦分別規定。故機關間如 就行使職權或適用命令,有無違憲見解不同,似宜循求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 五、綜上所述,「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在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就本案爭點進行釋憲解釋前,自難僅以機關自身立場或見解,遽 予指摘前揭要點之無效性。 六、檢送行政院秘書長院臺法字第 0950089314 號函電子公文,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