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05 行執一字第09600034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來函建議,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 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匯撥執行義務人之有價證券時,建請准予證券商收取 相關執行作業成本費用一事」,因涉及證券商賣出扣押上市上櫃股票彼此 協助事宜及該手續費如何分配之問題,因此,建請貴公會先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表達,由該主管機關為綜合考量
主 旨:關於貴公會來函建議「各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對第三人證券商匯撥執行 義務人之有價證券時,建請准予證券商收取相關執行作業成本費用」一事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貴公會 96 年 5 月 31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60000880 號函辦理。 二、本署已於 96 年 4 月 16 日以行執一字第 0960001886 號函復貴公 會略以:「…事涉證券商賣出扣押上市上櫃股票彼此協助事宜及該手 續費如何分配之問題,應有法律之依據及主管機關之核定,該等意見 程序上宜先向權責主管機關表達,較為妥適。」是以,本件仍請貴公 會先向權責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表達,由 主管機關為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