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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1.2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按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本質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1  條規
定,登記罰鍰除優先適用土地法規定外,其餘未規定之部分應適用行政罰
法規定,且因應前開規定配合修正現行登記罰鍰作業規定
全文內容:一、有關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經函准法務
              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律字第○九八○○四六八八七號函釋,
              係就行為人違反應於一定期限內為聲請之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其本質應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一條規定,登記罰鍰除優先適用土
              地法規定外,餘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二、修正現行登記罰鍰作業規定如下:
          (一)登記罰鍰裁處之對象及程序:依行政罰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
                ,登記機關為逾期申辦登記罰鍰之裁處時,應以違反登記義務之登
                記權利人為對象,並應另作成裁處書為送達,故登記申請案件若涉
                有登記罰鍰時,登記機關仍應依法審查登記,並另對登記權利人因
                怠於申辦登記而應處之罰鍰作成裁處書及為送達;裁處書格式如附
                件。
          (二)登記罰鍰之減輕或免罰:
                1.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行為人受行政處罰應依年齡或辨識能力
                  而為不罰或減輕,因土地法規並無因受罰人之年齡或其精神狀態
                  不同而為不罰或減輕,或就行為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行為有違
                  反行政法之義務仍須加以處罰另予規定,故登記罰鍰仍應適用上
                  開行政罰法規定辦理。
                2.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
                  政罰鍰係國家為確保行政秩序之維持,對於違規之行為人所為之
                  財產上制裁,而違規行為之行政法上責任,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
                  之對象,故原繼承人對於遲延登記而應課處罰鍰之責任應因其死
                  亡而歸於消滅,無由將該責任轉由其再轉繼承人負擔。是登記機
                  關受理逾期申辦繼承登記案件,如涉有再轉繼承時,應由登記機
                  關個別考量可歸責於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情形,分別計收罰鍰
                  ,至已死亡之原繼承人所應課處之登記罰鍰,不再予計收。
          (三)登記簿註記「罰鍰○○元」等文字之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
                條及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部分共有人或繼承人為全體共有人或繼承
                人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之測量、登記或相關繼承登記時,登記機關
                應於未會同申請之共有人或繼承人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未會同申請,欠繳土地複丈費○○元、登記費○○元、書狀費
                ○○元、罰鍰○○元及代管費用○○元(無罰鍰或代管情事者免登
                載),繳清後發狀。」等文字,因罰鍰依法應另作裁處書及為送達
                ,故毋需再予註記「罰鍰○○元」。登記機關應就原已於登記簿註
                記欠繳罰鍰之案件,儘速依行政罰法規定作成裁處書及為送達。
          (四)登記機關對逾期仍不繳納罰鍰之處理:登記權利人逾期仍不繳納罰
                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中地字第八八九○二八六號函及九十
              三年八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三○七二四五八八號函釋規定,
              與行政罰法規範裁罰對象應為違反行政義務之人有違,一併停止適用
              。另因罰鍰應另作裁處書及為送達,爰修正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台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一九一四號、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內地字第九
              ○七三二一五號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台內地字第○九四○○七三五
              九七號函,有關註記內容,刪除「罰鍰○○元」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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