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1.26 法律字第09800499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交通部核定高速鐵路工程局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相關規定之適法疑義
主 旨:貴部核定「台灣高速鐵路里程 TK81+623 TK81+707 東側邊坡改善工程水 土保持計畫」,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20 日交路(一)字第 098001085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分別規定:「行政處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 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就事件全然欠 缺行政管轄權限。基於行政機關體制之複雜性及管轄權錯誤識別之困 難性,及其立法意旨,為確保行政機能有效運作,維護法之安定性並 保障人民之信賴,當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 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至所謂 重大明顯瑕疵,則指該瑕疵為任何人一望即知者;故而,行政處分如 係由上開第 6 款所定情形以外之其他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作成,因 而違法,若該瑕疵並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即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稱有重大明顯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76 號及 95 年判字第 1441 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90 年 11 月 8 日公告主旨載為:「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交通部審查核可及監 督實施『高速鐵路』水土保持計畫工作」,其委託事項為:「交通部 高速鐵路工程局於山坡地開發、經營或使用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 監督管理事項」。嗣農委會 98 年 8 月 10 日函說明,上開公告委 託貴部有審核權限之事項,限於以高速鐵路工程局為水土保持義務人 ,如水土保持義務人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則非權限委託範疇 。惟本件委託範圍為何,尚應參酌委託時相關會議紀錄(如農委會 9 0 年 8 月 24 日會議紀錄)、資料及法規而定。是以, 貴部對於 旨揭高速鐵路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權限,稽諸農委會函示雖以水土保 持義務人為高速鐵路工程局而認貴部無管轄權,惟貴部上述管轄權瑕 疵尚非任何人所一望即知,應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及 第 7 款所定之無效行政處分。至違法行政處分得依本法第 117 條 規定職權撤銷之,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