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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9.02.05 會授資籌二字第0993000949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核釋「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中暫定古蹟之起始時點及延長條件疑義
全文內容:核釋「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中暫定古蹟之起始時點及延長條件疑義
          一事。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十七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
          辦法」第四條規定,暫定古蹟之成立需先組成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審議通過
          ,並經首長核定。此等暫定古蹟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條規
          定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或使其知悉時起,始得生效。 
          另依據文資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暫定古蹟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原處
          理期間屆滿前,需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故有關暫定古蹟審查期間之
          延長,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期間結束前為之,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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