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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 99.02.10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09900039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要  旨:
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依據該法之授權所訂
定之「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爰予廢止;此一辦法廢止後,關於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子女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由法官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以院
          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03943 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辦法為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參照),其內容因 99 年 1  月 1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551 號令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已有相關規定,爰予廢止。
          二、上開辦法廢止後,有關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原第 5  條參照),由法官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
          網站行政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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