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8004160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 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 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 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府前依所訂「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 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現已停止適 用)收取之回饋金效力及後續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9 月 29 日府建城字第 0980234901 號函。 二、本件 貴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及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 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並依本作業要點收取相關回饋金,效力為何, 端視其所依據之本作業要點有無法律授權以為判斷。由於本作業要點 除規範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之審查作業(包 括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 之規定,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依法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予以訂定)外,尚有收取回饋金之規定, 即申請人於貴府審核同意後,應於一個月內繳納回饋金,逾期者之申 請案予以作廢並退件,其內容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 權利義務,應依據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條例為規範 始為妥適;該事項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 定之事項,則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本作業要點,自不得就非屬母法 規範之事項,逾越母法而加以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三、又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及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 觀之,主管機關對於甲種或乙種工業區內申請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是 否核准有裁量權,從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該核准得為附款, 惟裁量處分附附款,仍應遵守裁量處分作成時之各種法則,諸如不違 背作成處分目的、合義務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作非正當合理之結合 等,譬如核准建築執照,但要求申請人負擔社區開發經費,即非正當 結合之事例。再者,人民對於作成行政處分有請求權時,除法規另有 特別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外,亦不得有附款,以防 止行政機關假借附款而否定或抵銷人民之請求權(吳庚著,行政法之 理論與實用,增訂九版,第 363 頁參照)。準此,本件依本作業要 點所收取之回饋金,是否得解為係核准處分之附款?請依上述說明加 以判斷。惟該附款既未因行政救濟而撤銷,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 10 條第 3 項規定仍繼續存在。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