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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8004160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
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
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
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府前依所訂「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
          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現已停止適
          用)收取之回饋金效力及後續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9  月 29 日府建城字第 0980234901 號函。
          二、本件  貴府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及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
              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並依本作業要點收取相關回饋金,效力為何,
              端視其所依據之本作業要點有無法律授權以為判斷。由於本作業要點
              除規範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之審查作業(包
              括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
              之規定,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依法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予以訂定)外,尚有收取回饋金之規定,
              即申請人於貴府審核同意後,應於一個月內繳納回饋金,逾期者之申
              請案予以作廢並退件,其內容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
              權利義務,應依據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條例為規範
              始為妥適;該事項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
              定之事項,則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本作業要點,自不得就非屬母法
              規範之事項,逾越母法而加以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三、又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及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
              觀之,主管機關對於甲種或乙種工業區內申請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是
              否核准有裁量權,從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該核准得為附款,
              惟裁量處分附附款,仍應遵守裁量處分作成時之各種法則,諸如不違
              背作成處分目的、合義務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作非正當合理之結合
              等,譬如核准建築執照,但要求申請人負擔社區開發經費,即非正當
              結合之事例。再者,人民對於作成行政處分有請求權時,除法規另有
              特別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外,亦不得有附款,以防
              止行政機關假借附款而否定或抵銷人民之請求權(吳庚著,行政法之
              理論與實用,增訂九版,第 363  頁參照)。準此,本件依本作業要
              點所收取之回饋金,是否得解為係核准處分之附款?請依上述說明加
              以判斷。惟該附款既未因行政救濟而撤銷,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
              10  條第 3  項規定仍繼續存在。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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