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2.23 法律字第098004939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民眾駕車行經市區道路因路面有掉落物而造成其車輛受損,按國家賠 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之規定,被害人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至於 ,是否存有「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應由 主管機關依法審認
主 旨:有關民眾駕車行經市區道路因路面有掉落物造成其車輛受損,是否符合國 家賠償法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11 月 17 日府法賠字第 0980300218 號函。 二、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 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 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 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 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院釋 字第 469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公路養護手冊依公路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而訂定,而公路法立法意旨係「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 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 安全」(公路法第 1 條規定),如符合上開解釋意旨,則有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之適用。至於本件是否存有「因故意或過失怠 於執行職務」,則屬事實認定問題。 三、次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責任成立要 件須為:(一)須公有(或公役地)之公共設施;(二)須該公共設 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三)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四)須該項損害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至欠缺的有無,應綜合考慮公共設施之構造、用法、場所的環境及利 用狀況等各種情事,客觀、具體、個別決定之(本部 96 年 4 月 1 1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12937 號函參照)。且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 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6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公路養護手冊第 2 章第 4 節有關「巡查頻率」乙項,尚視 不同情況而要求執行「經常巡查」、「定期巡查」、「特別巡查」及 「隧道檢查」等事項;來函說明三所列各級法院判決,係司法機關就 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法律確信獨立審判之結果,不宜斷言司法實務皆 認定「經常巡查」已屬「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 」,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