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3.01 法政決字第099110160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為避免公職人員於查核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時有所顧忌,因此,修正由 上級政風機關或法務部進行實質查核,並非於發現有申報不實之嫌疑時, 始由上級政風機關處理之
主 旨:有關辦理政風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處 99 年 2 月 5 日處政二字第 0990003379 號函。 二、按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 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 關(構)者,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 查閱辦法第 11 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認受理申報機關(構) 為政風機關(構)時,為免查核機關首長及副首長財產申報資料有所 顧忌,故修正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或本部進行實質查核,而非發現 有申報不實嫌疑時,始由上級政風機關(構)處理。基此,為避免受 理申報之政風機關(構)於查核其政風主管人員時有所顧慮,自應比 照上開規定辦理。 三、不具財產申報義務之非主管政風人員,其於同機關服務又具申報身分 之配偶之財產申報資料經公開抽籤抽中時,其實質審查之方式應視個 案認定。若該政風人員非辦理財產申報相關業務者,自無迴避而由上 級政風機關(構)審核之理;反之,該政風人員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之規定自行迴避,由其他政風人員(含主管人員)進行實質審 查,若無其他政風人員,始由上級政風機關(構)處理。 正 本:司法院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