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1.04 農輔字第09800515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河川公地使用之許可,與租賃不同,係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 行為。原持有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 險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農保資格繼續保持至許可書所載使用期限屆 滿,但非以自有農地從事農作者,不適用之
全文內容:依經濟部水利署 98 年 8 月 21 日經水政字第 09851217650 號函釋, 河川公地使用之許可,乃係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行為,與 依民法所為私法上之租賃行為不同。 原持有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得繼續保有其農保資格至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 使用期限截止日,倘渠等農保被保險人依法繼續取得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 可書,且合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於使用期限內,其農保資格仍續予保 障。至非以自有農地從事農作新申請加保者,仍應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 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以承租農地者 身分參加農保。 本會 78 年 9 月 13 日農輔字第 8139446 號函、79 年 1 月 24 日 農輔字第 8160442A 號函及 79 年 6 月 15 日農輔字第 9125550A 號函 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