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4.13 法律決字第099900992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 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 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 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 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有線電視消費爭議中所涉法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五,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3 月 2 日南市行消字第 09926011510 號函。 二、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92 條所明定;若該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 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仍 有本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之適用。至所稱法規命令,則係指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復為本法第 150 條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對人之一般處分」之相對人僅得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因 此其事實關係必係具體確定,始足與行政命令為區別,又判斷事實關 係是否具體,原則上可以規範效力是具一次性或反覆性作為輔助判斷 標準。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通常可認定事實關係具體;屬反覆性 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許宗力撰,行政處分,收於翁岳生編「行政 法二○○○」上冊,第 563 頁參照)。本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收視費用,貴府依有限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由審議委 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議核准後公告乙節,究係行政處分或係法規命令 ,請參酌上開意旨本於權責審認。 四、又按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法規明定自 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 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所明定;至於如何發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無規定,則應適用本法第 157 條第 3 項有關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得僅於機關網站公布 ,故如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未發生效力(行政院 89 年 3 月 16 日台 89 法字第 07656 號函所附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 232 次委員會會議記錄結論、本部 89 年 7 月 6 日法律字第 022874 號函參照)本件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倘貴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 令,應依上開規定決定生效時點。 五、至於本件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補繳通知是 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 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線電 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條款之解釋,宜請徵詢各 該主管機關意見。 正 本:臺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