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3.29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7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縱使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 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用者,則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等 相關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非都市土地原查定屬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 業區、保護區及住宅區,其涉及「超限利用」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1.復 貴府農業局 98 年 12 月 30 日北府農山字第 0981077406 號函。 2.旨揭執行疑義,本會前於 99 年 2 月 2 日召開「研商水土保持管理 執行疑義相關事宜」會議,獲致決議如下:(一)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 地,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 用者,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及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之適用 。(二)前開土地,如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依山坡地土地可利 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 4 點第 3 款第 3 目規定,為「不屬查定範 圍之土地」,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將相關資料報本會水土保持局處理,另直轄市或準直轄市逕依權責處 理。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 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 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