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5.14 內授消字第09908227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火災調查資料之公開範圍,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 原則等規定,視具體個案情節辦理之
主 旨:貴局函詢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99 年 5 月 5 日北市消調字第 099 32421100 號函辦理。 二、本部消防署 98 年 6 月 17 日消署調字第 0980011641 號函諒達。 三、有關函詢已偵查終結案件且獲不起訴處分或三審定讞案件是否可公開 不涉個人隱私之火災調查資料及申請人為火災發生時所有權人或火災 發生後所有權人,其公開範圍疑義等節,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 程序法、檔案法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 原則等規定併參考說明二函文本諸權責視具體個案情節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