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5.3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5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涉及個人資料隱私,非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 公開之資訊,又公開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程度輕微且符合公共利益而具 有必要性,得公開。故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賣方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 約書」時,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應告知業者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 事,並由業者查明後登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以示負責,但 不宜由政府機關提供發生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管道供民眾查詢
主 旨:貴府提案建議由政府機關提供發生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管道供民眾 查詢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99 年 3 月 3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4085 號函送「 地政機關首長座談會」提案第 18 案決議辦理。 二、案經徵詢本部警政署以 99 年 4 月 21 日警署刑偵字第 099007114 2 號函示略以:「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涉及刑案之偵辦及房屋 所有權之隱私,非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公開之資訊;又民眾於買賣 房屋時,即可向出售人或仲介公司詳詢相關資訊並確認履約責任,以 維護買賣權益,不宜由政府機關提供民眾查詢。」;又法務部以 99 年 5 月 21 日法檢字第 0999016230 號函示略以「...應視『發 生自然身故之相關資訊』是否屬於個人資料隱私,亦即視該等資料是 否與相關自然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相結合,...。又公開個人資料 符合公共利益而具有必要性,且所侵害之隱私程度輕微者,允宜公開 ,反之則否。」綜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受託買賣房屋成交後,獲有 一定金額之報酬。業者與賣方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賣 方在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應盡告知之義務 ,並由業者查明後登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作為該契約 書之附件,以示負責。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法務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除外)、本部警政署、地 政司(中)(不動產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