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4.20 台內社字第09900720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職業工會會員離職退保並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因職業工會未及寄出申 請書,除符合「97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勞保老年給付申請」要件外, 如能提出「投保單位延誤寄出申請書」及「勞保被保險人當事人無從預見 且不可能採取必要之行為避免延誤」等事實證據,亦得納入國民年金保險
全文內容:有關勞保局建議職業工會會員申請離職退保並申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 保)老年給付,因職業工會未及於當日寄出申請書者,得納入國民年金保 險(以下簡稱國保)部分,僅適用於 97 年 12 月 31 日前勞保退保者乙 案。 一、按本部 99 年 1 月 29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12836 號函略以:「本 案勞保被保險人於 97 年 12 月 31 日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 規定向原投保單位提出退保並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於當日完成被保 險人本人應完成之各項申請手續,應可認定屬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所稱之『請領』。…本案勞保被保險人係於勞保年金實施前(97 年 12 月 31 日)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申請勞保老年給 付,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參加國保之規定,屬國保之納 保對象。」 二、查上開函意旨係基於勞工於向原投保單位提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後, 衡諸常情無從預見原投保單位是否可能遲誤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亦不可能採行必要行為以避免遲誤;且為順利銜接國保及勞保年金制 度,使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均可再加入國保 ,爰規定勞保年金實施前,提出退保並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完成被 保險人本人應完成之各項申請手續者,即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為國保之納保對象。是以,因職業工會未及寄出申請書, 而得納入國保者,於符合「97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勞保老年給付 申請」、「投保單位延誤寄出申請書」及「勞保被保險人當事人無從 預見且不可能採取必要之行為避免延誤」等要件者均有適用,而非僅 限於「97 年 12 月 31 日當日提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者,合先敘 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 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有關個別 之勞保被保險人是否符合上開「於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勞保老 年給付申請」「投保單位延誤寄出申請書」及「勞保被保險人當事人 無從預見且不可能採取必要之行為避免延誤」之要件,而得納入國保 ,係屬個案事實認定,仍請 貴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確實 調查「被保險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之日期」、「職業工會或投保單位 延誤寄送申請書之原因」、「職業工會或投保單位延誤寄送申請書之 期間是否合乎一般作業流程」、「被保險人是否可採取相關行為以避 免投保單位之延誤」…等事實與證據,並依本部 99 年 1 月 29 日 台內社字第 0990012836 號函意旨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