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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 99.06.28 交路字第09900376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拼裝車輛懸掛他車號牌並行駛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 1
項 2、5 款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為裁處
主    旨:有關貴局函為拼裝車輛懸掛他車號牌行駛公路之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9 年 6  月 3  日路監交字第 0990024887 號函。
          二、本案有關拼裝車輛使用他車號牌行駛道路,同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款規定之情形,貴局所
              提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裁處之意見,應屬妥適,並請轉行各處罰
              機關。
正    本:本部公路總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福建省連江縣公路監理所、金門
          縣公路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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