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4.11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20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 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 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全文內容:利害關係人定義 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 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或備查之文件,前經本部 89 年 11 月 20 日台內民字第 8907616 號函及 96 年 7 月 1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 960034063 號函釋有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權利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人,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與當事人為訴 訟對造人,或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