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12.07 勞保 3字第09600330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此乃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 工,而該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故勞工應於 5 年內辦理相關續保手續
全文內容: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者,應於 5 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查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於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 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據此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應於 5 年內辦理繼 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