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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6.22 內授中民字第09500339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其有關費用之支給,
自解除職權生效之日起停止支給
全文內容:請釋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其代表資格及研究費之發給疑義
     案
          查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
          會期者,解除其職權。復查本部 89 年 12 月 19 日台內中民字第 89715
          57  號函釋意旨,地方民意代表既經依法解除職權,其有關費用之支給,
          均應自生效之日起停止發給。是以,本案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者,其代表資格及研究費之發給,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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