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0.01 工程企字第099003766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水土保持計畫中如不涉行使公權力織權限移轉,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5、1 6 條規定之適用,如「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等,應有政府採購 法規定之適用
主 旨: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 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 府採購法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9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203 8 號函辦理(如附件 1)。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8 月 26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1944 號函檢送同年 8 月 20 日「研商技師簽證與執業管理及水土保持計 畫委外施工檢查之適法性」會議紀錄(如附件 2)案由二決議:1.水 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 團體辦理檢查,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其縱使有「 執行上」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 機關為之,故無涉公權力轉移。 三、次查本會 95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19690 號函送同年 8 月 15 日「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 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之會議記錄(如附件 3)結論 (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 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 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 府採購法之適用。 四、按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水土保持法第 14 條之 1 授權訂定 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水土保 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亦依據同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鑒 於水土保持計畫之「委外審查」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施工檢查」之 委託行為,所依據法令相同,其委託程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宜有相同解釋。 五、再查法務部 94 年 8 月 23 日法律字第 0940031085 號函釋(如附 件 4)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 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 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另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 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 謂「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 所述:『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 團體代為審查,僅限於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受託單位所 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僅函供委託機關參考,而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 ,仍由委託之主管機關為之』觀之,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 權限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 六、綜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 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 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 土○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水○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程技師公會、臺 北市大○○程技師公會、本會技術處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兼復貴會 99 年 9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2 038 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