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12.04 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7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經由主席指派代表機關應邀參加各級政府會議 ,得依規定支領出差旅費,其支領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薦任人員費用
全文內容:請釋代表會編列旅費預算支應參加「全國鄉鎮市民代表會業務研討會議」 之疑義案 查本部 92 年 9 月 2 日台內中民字第 0910079378 號函示規定,鄉( 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經由主席指派代表機關應邀參加各級政府會議,得 依規定支領出差旅費,其支領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薦任人員費用。上揭函示 規定係本部召開「研商地方立法機關預算編列、執行及核銷等事宜」所獲 結論。復查○○鄉民代表會舉行「92 年全國鄉鎮市民代表會業務研討會 」,函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派員參加。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主席對外代表各該代表會。是以本案該鄉民代表會函請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參加上開業務研討會議,如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因故無法參加,指派該會之代表參加時,該代表自得依規定支領出差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