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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經濟部 99.07.13 經能字第099046043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依據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經濟部將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中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
、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
源局,並以經濟部能源局名義執行
主    旨:公告本部主管「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權限事
          項自該辦法生效日起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依    據:一、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部將下列主管法規權限事項委任本部能源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中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
          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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