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經濟部 99.07.13 經能字第099046043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依據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經濟部將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中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 、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 源局,並以經濟部能源局名義執行
主 旨:公告本部主管「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權限事 項自該辦法生效日起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依 據:一、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部將下列主管法規權限事項委任本部能源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中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 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