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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0.21 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
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主    旨:有關技師、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
          如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資格作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以下簡稱綁標),其移付懲戒之法令依據及相關作業如說明,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廠
              商如有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第 63 條第 2  項及契約規定,追究廠商之責任(契約責任);承
              辦之技師或建築師有應付懲戒之情事,則提報各該專技人員主管機關
              予以懲戒(專業責任);又廠商之人員如尚涉採購法第 88 條刑責嫌
              疑者,應即向該管法院檢察署告發;相關人員如經一審為有罪判決時
              ,機關應以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情形,依採購
              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之程序,將之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
              技師法第 45 條第 2  項並訂有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而擅自執行技師
              業務者之刑罰。
          二、有關技師、建築師執行業務因涉嫌綁標移付懲戒之法令依據及程序如
              下:
          (一)法令依據
                1.政府採購法:
               (1)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機關所擬定、採
                    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
                    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
                    制競爭(第 2  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
                    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
                    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 3  項)。」;第 36 條
                    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第 37 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
                    不當限制競爭。
               (2)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
                    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
                    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
                    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2.技師法:(技師懲戒)
               (1)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使他
                    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
                    損害。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四、受鑑定之
                    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
                    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
                    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七、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2)技師法第 39 條:「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
                    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本法所定之行為者。二、因業務上
                    有關之犯罪行為受刑之判決確定者。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
                    行為,情節重大者。」
               (3)技師法第 41 條:「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一
                    、…。二、…。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
                    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四、…。
                    」(第 1  項)、「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
                    事之一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第 2  項)
               (4)技師法第 42 條:「技師有第三十九條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
                    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
                    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3.建築師法:(建築師懲戒)
               (1)建築師法第 17 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
                    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
                    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2)建築師法第 18 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
                    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
                    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3)建築師法第 46 條:「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四、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
                    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五、…。」
               (4)建築師法第 50 條:「建築師有第四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
                    利害關係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得列舉
                    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
                    戒。」
          (二)移付懲戒作業:機關經檢討所發生綁標情事屬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
                事項,認定有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6 款或第 39 條第 2  款)或建築師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應
                交付懲戒之情形,且交付懲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訂「比例
                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 42 條或建築師法第 50 條之規定,詳述
                事實並檢具違規事證移送懲戒。其為執業技師部分,送本會辦理;
                開業建築師部分,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附移送懲戒定
                型函稿範例如附件,併請參考。
          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訂定工程採購有關之「技術規範」,應依採購
              法第 26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並請參照「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8  條第 15 款所列舉之事項,於契
              約中明定「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俾明確規範技術服務廠商責任,並據以要求技師或建築師善盡其
              責任;另請載明檢舉綁標管道及規範審議機制,以供材料或施工廠商
              提出檢舉。如查涉及不法者,並依採購法、技師法或建築師法處置,
              以遏止相關不法情事發生。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中小型○○業協會、臺
          灣○○工程協會、臺灣區○○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保護工程專
          業營造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設備工業
          同業公會、臺灣區○○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管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臺灣區○○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
          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各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各技○公會、各建○師公會、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
          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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