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9.09.09 原民企字第09900431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誤登記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得由戶政事 務所依職權更正登記,惟仍應俟其更正為平地原住民身分後,其未成年子 女始可辦理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主 旨:有關賴○柔女士為其與林○成先生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怡申請取得之原 住民身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99 年 8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0990173621 號函轉 貴 府 99 年 8 月 18 日府民戶字第 0990151709 號函辦理。 二、查本法第 12 條規定係為行政機關之疏漏、誤登記或漏未登記原住民 身分者,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更正登記所由設。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 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規範意旨亦與本法相 同。準此,如林○成君於窮盡方法後確實無法通知且其平地原住民身 分漏未登記之事實甚為明顯,由戶政機關本於權責逕行更正,與本法 第 12 條規定應無不合。 三、另賴○柔君代其未成年子女林○怡君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事,應俟 其父林○成君更正為平地原住民身分後,始可依本法第 4 條第 2 項辦理取得身分登記。 四、本案林○成君之平地原住民身分究係存否,仍應由 貴府所轄戶政機 關依職權調查確認後,復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