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勞工保險局 99.10.06 保給老字第099606468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凡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勞工保險局協 助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作業,須函詢各政府機關暨所屬單位發給勞保補 償金法令依據者,則不再提供被保險人之明細資料
主 旨:大部(會、局、府)暨所屬單位領取勞保補償金人員,嗣後請領勞保老年 給付時,本局協助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之作業,擬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依說明二辦理,請 察照。 說 明:一、依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令明文規定 者。2.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3.為維護國家安全者。4.為增 進公共利益者。5.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 危險者。6.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7.為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8.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9.當 事人書面同意者。」及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3.對當 事人權益無侵害。」「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律 明文規定。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 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7.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據上,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協助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作 業,須函詢大部(會、局、府)暨所屬單位發給勞保補償金法令依據 者,不再提供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含個人基本資料、領取老年給付金 額、聯絡方式及最後投保單位名稱、地址、電話),俟大部(會、局 、府)暨所屬單位回函確認,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包 括依該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領取勞保補償金者,本局協助辦理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作業之通知 函,仍依現行作業辦理;如非依上開法令規定發給勞保補償金者,因 無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另通知大部(會、局、府)辦 理勞保補償金收回事宜之函文,亦不提供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含個人 基本資料、領取老年給付金額、聯絡方式及最後投保單位名稱、地址 、電話),及不另以副本通知補償金收回機關。 三、前開事宜,惠請大部(會、局、府)轉知所屬單位知悉。 正 本: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新 聞局、教育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局給付處生老給付科–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