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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9.10.11 處忠七字第0990006184A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函詢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原列預算認定及執行、原第二預備金動支之
程序與流程、職務調整與新進人員薪資發放事宜、第二預備金勻支或動支
及特別費核給等疑義
主    旨:關於貴府函,為請釋縣市合併改制後之直轄市本(99)年 12 月 25 日至
          同年 12 月 31 日之預算執行,於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疑義一案。茲檢附本處研復情形表 1  份,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9 年 9  月 13 日府主歲字第 0990253809 號函。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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