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2.30 台內法字第099025683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之「土 地法施行法、工業團體法、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等關於直轄市規定 之法規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