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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2.30 台內法字第099025683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之「土
地法施行法、工業團體法、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等關於直轄市規定
之法規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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