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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06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72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5  款、第 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等規定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
          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    表: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法 規 名 稱 條、項、款、目
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 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 行細則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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