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政風司 100.01.06 政財字第099111402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 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 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 )職財產申報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99 年 11 月 25 日經政處字第 09904239320 號函。 二、按本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制定,其立意在於使實 際負領導、決策、監督責任而具有重要職權,或所執行業務易滋弊端 之主管人員,其財產得供公眾檢驗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查核、比對 ,藉該等人員之財產透明化,落實全民監督之立法目的。本法雖未明 示公職人員於「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時,毋庸為財產申報;然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旋「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者,倘 其未滿申報期限(3 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揆諸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12372 號函所示「留職停薪期間暫無庸申報財 產」之意旨,其於就(到)職財產申報前既已「帶職帶薪」出國,自 應俟其返國敘職後,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 3 個月內完 成就(到)職財產申報,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 12372 號函、99 年 4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99016517 號函其中有 關「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部 分之意旨,應停止適用,本部 100 年 1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 13676 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申報義務人因右側腦出血併腦室內出血入院開刀診療,現處於意 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 由,揆諸前開說明,當依日後該申報義務人之身體復原情形,依本法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司第二科、本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