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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3 環署綜字第100000454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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