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0.01.25 經授水字第1002020043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桃園縣準用經濟部主管自來水法第 4、6 條條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 規則第 4、8~12、14~17、21~26、28 條條文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 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 4 條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自來水法相關法規
          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自來水法                      
 第四條、第六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
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
放標準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