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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2.09 法律字第10000025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且 2  以上行政主體間
尚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當
事人雙方如就契約有爭議,亦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惟以該給付事項為明
確並可得執行者為限;如未約定,則須以訴訟方式解決之
主    旨:奉  交議關於衛生署函報「行政院衛生署新竹、竹東醫院改制為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竹東分院協議書」一案,謹就提出法制意見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復  鈞院 100  年 1  月 24 日院臺衛議字第 1000004395 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
          二、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定有明文;又 2  以上行政主體間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
              (行政法總論,陳敏著,2009  年 6  版,第 577  頁參照)以發生
              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吳庚著,增訂 9
              版,第 428  頁參照〉。查本件「行政院衛生署新竹、竹東醫院改制
              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竹東分院協議書」依其內容觀
              之,係由行政院衛生署與國立臺灣大學協議,就新竹、竹東醫院
              之公用財產、預算編列、人事等公法上事項及其法律關係所為之約定
              ,自得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惟本協議書是否確屬
              行政契約,宜由立協議書之當事人予以確認,合先敘明。
          三、關於本件協議書內容,謹提出法制意見如下:
          (一)本協議第 1  條關於公用財產移轉登記之約定,因涉國有財產法相
                關規定,建請由國有財產局表示意見為宜。
          (二)本協議書之當事人為行政院衛生署及國立臺灣大學,惟依其第 2  
                條約定,新竹、竹東醫院 101  年度(含 101  年度)之後 5  個
                年度之人事費補助,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然教育部並非本協
                議書之契約當事人,教育部是否受本協議內容之拘束,建請先徵詢
                教育部意見為宜。
          (三)又本協議書第 7  條約定,本協議書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交付仲裁
                ;惟按我國仲裁法第 1  條規定,必須為私法上之爭議(以依法得
                和解者為限),始得提付仲裁(本部 87 年10 月21 日法律第 037
                953 號函參照)。本協議書約定內容如確屬公法上法律關係,尚無
                提付仲裁之適用。本件當事人雙方就本協議書如有爭議,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48  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惟以該給付事項為明確並
                可得執行者為限;如未約定,則須以訴訟方式解決。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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