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380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主 旨:有關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是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 第 1 項規定,向機關申請提供複印案件全部卷宗資料相關疑義,復如說 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0 年 1 月 28 日士院景政字第 1000000010 號函。 二、查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卷宗資料,係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 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 、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 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參照),核 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範之客體,自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 定。 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政 府資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 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於公益有必要或為 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倘民眾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上述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 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至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資訊,則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本諸職權判斷(本部 97 年 8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9764 號函參照)。是旨揭所 詢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 乙節,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前揭法規所定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四、又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倘係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件(如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行政裁處程序進行中案件等),當事人申 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 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併予敘明。 正 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政風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